离婚案件中,那么.一方经常以对方有婚外情为由,要求判决离婚,但在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时,往往非常困难,一般情况下,最常使用的证明方式:就是电话通信记录.
诉讼实践中,通信记录如何调取以及能否起到证明力的效力呢?
首先。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一般通讯管理部门是不会对外公开接待客户的电话通讯记录的查询的既是律师持调查信,也不能取得,除非有法院的调查令或由法院调查取证。但一般法院不会认为调查一方的通讯记录会对证明其有婚外情过错有关联性,因此一般也不会予以批准。因此,绝大多数的电话通讯记录的来源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得来的其合法性普遍遭受质疑,因此,其证明效力大打折扣。
其次。其证据自身只能证明某人的通话次数,通话时间,主叫被叫号码,不能直接反应任何客观过错事实。因此,仅凭电话通讯记录中不正常的通话次数和通话时间,来推定一方存在过错,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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