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低保家庭收入标准
时间:2023-08-28 06:50:05 1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吉林省对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从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提高到了436元至535元,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则从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至675元。这样的调整旨在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吉林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从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提高到了436元至535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675元。

吉林市低保申请条件:收入要求提高,申请流程不变

吉林省民政厅发布了一份通知,对吉林市低保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新的条件包括收入要求提高,由原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调整至3000元。同时,申请流程不变,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照原流程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高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

吉林市低保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新的标准包括收入要求提高,家庭人均月收入从原来的低于2000元调整至3000元。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高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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