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情:原告北京LY公司系从事数字化教育软件和绿色教学设备的研发与销售企业,视被告北京ZH公司为其竞争对手。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在中国大陆并未注册的公司名称,参与投标并误导消费者,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在起诉原告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向原告的客户单位散布原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虚假信息,严重打击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被告使用不正当、不光彩的手段打击、诋毁原告的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惩戒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律师工作:
1、接受被告的委托;
2、积极应诉;
3、在法庭的建议下,双方进行和解谈判;
4、促使原告撤诉,双方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