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从签收还是确认收货
七天无理由是从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开始。
起七天内(按照物流签收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发起申请售后退换货。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退换货,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商品破损或残缺或本身质量问题,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如购买物品被洗过、影响二次销售,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买家承担发货和退货邮费。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程序是怎样的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的,都可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n(一)消费者定作的;\n(二)鲜活易腐的;\n(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n(四)交付的报纸、期刊。\n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n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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