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有哪些?
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具体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怎么判断侦查机关是否许可律师会见?
1、若是没有收到侦查机关的书面通知,可以认定侦查机关不同意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
看守所接到通知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案件,在辩护律师要求会见时,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看守所不得安排会见。
2、侦查机关若是不允许会见的,需要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通常情形下,律师在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之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在没有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之前,看守所是不会安排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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