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位家庭成员不幸离世,父亲,而他的长辈如祖父随即也不幸离世,但祖母依然健康地生存着。
在这个情况下,祖父与祖母有权行使继承权,获得被继承人(即离世者)名下的房地产或其他资产。
然而,由于离世人员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共同所有,所以在同等条件下他们应该平等享有继承权。
在类似案例中,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应平均分割离世子女的遗产。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存在生活严重困难且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优先照顾或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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