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五)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一、医疗过错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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