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员工或者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工伤认定由谁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时,派遣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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