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中因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的补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实际测量出的建筑面积大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注明的面积,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话,那么买方有责任按照双方承诺的购买价格来支付这部分差价;相比之下,如果测量得出的差距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就需要卖方承担超出的建筑面积所需的房价款项,同时将这些面积的所有权转交给买方作为弥补,红置业自行负责相关手续办理事宜。而对于相反的情况,即购房者实际测量出的建筑面积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小,并且这个差异在百分之三范围之内,那么卖方应该全额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如果这个差异超过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将被要求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项的金额来偿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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