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征收主体不符,坚决不能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征收部门及被拆迁人,像在实践中,拆迁指挥部、拆迁公司等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就必须小心了。因为他们没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当然是无效的。因此,一定要确定好谁是征收部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如果协议的主要条款模糊不清,慎重!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
(1)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2)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订立拆迁协议的法律规范的依据。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和房屋估价。
(4)被拆迁人及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基本情况。
(5)拆迁补偿的形式、补偿金额和时间。
(6)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
(8)拆迁协议的履行期限。
(9)违反拆迁协议的违约责任。
(10)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其应该在拆迁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您就应该注意了,比如说,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了十八个月后安置,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并没有确定,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当十二个月过去了,您对于拆迁人是否在建设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建在什么地方,何时才能住进安置房屋一头雾水,也不知道安置房屋的面积、设计等有关房屋的各种信息,此时,如果您找到征收部门询问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他们会各种搪塞,并且像踢皮球似的让您找其他部门,到最后您根本问不出所以然来,只能打官司,浪费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有“先腾房,后补偿”的条款,注意了。
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被拆迁人马上腾房,在房屋交付后才支付拆迁补偿款,极个别项目甚至要求先腾房,后签合同,最后才支付补偿款。这种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大的风险。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全文9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