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结婚证是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上还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涉外婚姻离婚的办理方式:
1.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其办理方式:
(1)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后,夫妻双方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如果夫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其办理方式:
(1)起诉方要准备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一般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者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起诉方要交纳诉讼费。
(4)等待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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