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是不可以的,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之后怎么办?
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之后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处理:
1、积极抢救伤员
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可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医生求助;当然也可以自己采取正确的方式,如包扎、人工呼吸等急救。但在抢救过程中必须做到几个程序:
(1)应当用粉笔、砖头、土或其它杂物对现场进行标记。
(2)用照相机拍下现场照片。
(3)寻找愿意做见证的在场目击的人,留下联系方式或者电话。告知因作证的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由事故当事人承担。
2、报警
发生人身损害的事件,尤其是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抛掷物、堆积物等地上物致人损害、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案件,在抢救伤员时,还应当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或交通事故电话122或者消防电话119。报警内容,应当告知事故地点、原因、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逃逸的,应当告知车辆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3、保护现场。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赔偿责任是否存在。如果条件许可的话,应当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除此之外,还可以寻找止击证人,留下联系电话,告知作证的费用。
4、看管财物。在收集证据时,要看管现场财物。因为发生人身损害时,当事人往往急于抢救伤员,疏于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看管,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造成被偷或损害,这与人身损害事件没有必然联系,只能自己负担,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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