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有权处理监护人的财产吗
时间:2023-08-05 10:16:00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2、监护人的分类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于监护人来说他的职责是来保障和监督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被监护人不被他人所伤害,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还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再没有得到被监护人的允许是不能处置其财产的,如果随意处置其财产那么就会形成侵权。

监护人能用被监护人的钱么

问:朱某十一岁那年,父母被闯入家中的歹徒杀害。那天他正巧去舅舅家作客,才幸免于难。朱某的父母是服装个体户,死后给朱某这一独生子留有遗产八万余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朱某的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他的人的只有一个舅舅,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朱某的舅舅作了他的监护人。

朱某还有一位姑妈在部队工作,她是朱某父亲的唯一近亲属,自然对朱某很关心。朱某父母死后的第二年,姑妈复员回家乡工作。不久姑妈发现朱某的舅舅已经动用了朱某从父母那儿继承的八万元钱,拿了其中五万元作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去不少钱。朱某的姑妈即提出,朱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朱某的生活和教育。做生意风险大,如果赔了本,朱某将来的生活怎么办?

朱某的舅舅时说,我拿他的钱作买卖是为了替他增值。我挣了钱能少了他的吗?朱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请教律师先生,朱某的姑妈能要求接替其舅舅做他的临护人吗?如果两人为此走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监护人的职责,首先是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负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他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我国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为了防止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监护人对自己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临护人又须。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或滥用监护权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继承的其父母的八万元遗产是其个人的财产,朱某的舅舅作为其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几年中朱某的舅舅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朱某的钱自己去做买卖不能认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特别是由于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已确实影响到了被监护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规的规定,不但朱晨晨的舅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鉴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朱某的姑妈是有资格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然朱某已十多岁,她的姑妈又已复员回本地工作,而且又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根据朱某的姑妈的请求和朱本人的意见,最后,法院可以裁定改由朱某的姑妈担任朱的监护人,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判决朱某的舅舅将其管理的八万元财产扣除两年的正当花费外,全部返还朱某,交新监护人管理。另外,他舅舅还应赔偿其私自动用五万元人民币期间,朱某应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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