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意义和定义
时间:2023-07-02 11:41:59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巡回法庭的意思。巡回法庭是最高院为了方便审理案件而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于省级高院,未来案子不到最高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巡回法院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分院。

什么案件由巡回法庭受理

下列案件由巡回法庭受理: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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