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破产时,理论上讲,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将能获得以下几种补偿形式:
首先,该公司需偿还欠付劳动者的薪资以及相关的医疗福利、身残补助和遗族生活扶助费。
其中,“薪资”一词应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等所有性质的收入,但是与劳动过程无关的收入以及诸如劳保用品类的支出并不包含在内。
而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资则参照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其次,医疗福利与身残补助应视作是职工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医保制度应享有的待遇,或者是在工作过程中因遭受工伤事故而必须得到的相应资助。
至于亲属的生活扶助费,则是指因工伤死亡事件发生后,亲属应得的抚慰金。
接着,公司应归还给劳动者的款项还包括应划拨至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金。
若公司在破产之前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或许还会有可供分配到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的其他款项可用。
然而,就实际破产事务操作经验来看,这笔费用通常无法顺利得到包括(原因在于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规中遵循的清偿顺位通常排在第二)。
最后,还有一些依法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
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这些补偿金主要包括:
因解雇关系而产生的补偿金;克扣、延迟发放工资而产生的补偿金;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补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补偿金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出的各类补偿金数额均须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所确立的为准绳,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所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并无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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