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指广告业务所获得的收入,而并非根据是否已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作为衡量标准。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详细规定了计算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应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所得的全部含税价款与价外费用,同时需扣除支付给位于试点地区或者非试点区域内的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所收取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之后的剩余部分。
3.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向客户提供广告服务所获取的计费销售额以及3%的特定费率来计算应缴交的款项。
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则为6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所提供的各项应税服务,将予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另外,那些在提供应税服务期间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也将被豁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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