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四)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五)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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