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要求,在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仍按《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支持省、市(州)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实际收费情况,依法分类发布本地律师服务收费平均水平;也可在取得律师事务所同意的前提下,公布本地律师事务所实际收费情况。
四、废止《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价费﹝2002﹞358号)。
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司法厅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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