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险条例修改工伤死亡补助金提至人均收入20倍
推荐词:工伤保险条例
词解提要: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原《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开始施行的。目前,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对此,辽沈晚报采访了部分市民,并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国华做相关解读。潘国华表示,很多改变都体现了对人生命的更加重视。
基金会、事务所等也应参加工伤保险
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变化: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市民反响:汪洋在某杂志社工作,单位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但他们大多数员工都是合同工,汪洋说:现在很多事业单位都改制了,事业单位员工跟企业员工差别不是很大,当然待遇也应该一样,企业有工伤保险,事业单位也应该有。
上下班遇非主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应认定工伤
原条例:对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认定条件为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变化: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从60日内缩短至15日内
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变化: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工伤死亡职工或将得60万赔偿
原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变化: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潘国华处长:目前,工伤死亡职工大概能得到十六七万的赔偿,如果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工伤死亡或将可以得到约60万的赔偿,多出好几倍。
工伤职工获赔有保障
原条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新变化: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潘国华处长:以前如伙食和交通费用都是由企业来支付,企业要是本身经济上有困难,工伤员工就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和救治。对条例的修改意见,意在减轻企业负担,保证工伤员工及时得到补助。
加大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
原条例: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新变化: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潘国华处长: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有利于促进企业按规定参保。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有哪些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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