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拐杀死拐卖者判刑吗?
1、被拐杀死拐卖者不一定会被判刑
假如被拐卖妇女是在买妇女的人实施强奸、虐待或者殴打等侵害妇女人身安全行为时因反抗致使买妇女的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则不会判刑。如果是故意杀人的,则要判刑。
2、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立案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包括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主观目的不同等。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公民发现自己的孩子被拐卖之后,可以及时到公安机关报警。根据规定,即使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拐卖案件,实施了拐卖行为的公民,也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犯了拐卖儿童罪,法院认定罪名成立的,最终也不一定判处刑事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包括犯罪目的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
1、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其在于通过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买卖获取差额、赚取利润;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目的是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
2、客观方面不同
(1)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这六种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仅有收买这一种行为。“拐卖”与“收买”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比较好区分的,主要从二者最本质的特征出发,即鉴别二者之犯罪目的的不同。
(2)虽然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中,也存在着收买这一行为,但是此收买非彼收买,拐卖行为中的收买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卖,通过出卖受害人已获得利润,收买行为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步骤。而在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该收买行为的终极目的并非是为了出卖,其往往是通过收买行为而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所有的犯罪目的必然会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明确地依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来推敲其犯罪意图,结合具体情形,考虑相关因素,进而判处正确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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