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或加班费进行了约定的,那么按照约定支付。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没有约定过,劳动者与单位也没有协商约定过,那么,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这三天的每日工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20.92天再乘以计算系数70%再乘以3倍。即,当月正常出勤工资为1500元时,国庆三天每天的加班工资为:1500÷20.92×70%×3=150.57元;国庆后四天事实上休息日的调休,所以享受的是2倍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即国庆后四天(10.4_10.7)每天的加班工资为:1500÷20.92×70%×2=100.38元。当然,加点工资就是前述日加班工资除以8。
无论是不是外来劳动者,或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确实在国庆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应当享受法定的加班工资待遇。如果劳动者所在单位未执行前述规定,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争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克扣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相当于克扣部分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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