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时哪些情况下的一户二宅是合法的
1、继承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需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待继承的房屋不可居住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2、买卖
众所周知,按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人财产是可以买卖的。不过因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了不损害集体利益,房屋买卖只能在同一个集体内部进行。如果集体内部成员因合法买卖房屋,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3、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上述4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理合法的,村集体和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倘若强行收回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执法部门行政复议,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一户多宅”拆除怎么补偿呢
1.现金补助
这个补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房屋还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而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按照法律规定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的,违规的宅基地享受不到。
2.产权互调
这种情况是指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的面积,给予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可以拿到一栋两楼或四楼的房子,但宅基地不变。
3.自愿退出
如果农户朋友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和宅基地复垦等,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这主要是针对通过合法买卖或者继承等原因产生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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