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的建造工程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原计划完成,负责监督该项目进展的金融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相关责任。尤其是当监管银行未严格遵守其事先签订的监督协议、未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时,它们将会承受严重的法律追究。面对这种局面,银行部门必须承担不可逃避的责任,并采取有力措施来预防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可以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际上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银行之间紧密配合的重要环节,旨在联合实施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第三方监督。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他们必须确保所有预售资金均存放在银行设立的专门监管账户之中,并且只能用于项目本身的建设用途,不得随意提取或者滥用这笔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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