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器官的事宜,捐赠人享有自主决策权(不经他人干预),然而此权限需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若该自然人身故而未明确表达出拒绝捐赠器官之意愿,其合法配偶、成年子女及父母亦有权就捐赠器官事宜共同做出决策,同样以书面形式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