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王某是一家单位驾驶员,按单位规定其工作时间是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还明确,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时30分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4时50分在回家途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嗣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报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对其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评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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