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方式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的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符合享受条件的,按月支付养老金。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养老金的拨付按照“按月结算,全收全付”的方式。即养老保险费全额征收,养老金全额支付,实行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
2、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未移交社区管理前与原单位现行的隶属关系不变。退(离)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等未列入养老保险范畴的各项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移交到社区的按移交规定执行。
3、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如发生撤销、合并时,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到市机关事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4、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申报《退(离)休(退职)人员、待遇情况增减申报表》以及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和死亡注销的户口本。市机关事保中心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同时按规定拨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
5、参保单位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原供养的直系亲属如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填报《退(离)休(退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表》,经批准后,由市机关事保中心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再符合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时,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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