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诉讼技巧
如果肇事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受害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赔偿事宜。两种诉讼程序各有特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应慎重选择。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两种程序的区别,我
们将其不同特点对比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法院直接管辖,不能选择其他法院,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则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选择管辖法院,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首要基本技巧。前期的文章已经充分阐述了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同,可能会导致最终的赔偿金额相距甚远的法理。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失赔偿,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获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是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失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当事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有机会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著名的球员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法院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费高达70万元。可见,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很重要的赔偿权利,不要轻易放弃。
3.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无须支付诉讼费,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则要承担诉讼费成本。
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可见,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有特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应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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