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河流禁渔的有关规定如下:1、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违反长江禁渔令处罚及依据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没收其渔获物、渔具、渔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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