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条明文规定,在涉及彩礼争议问题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返还相应的彩礼款:首先是双方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是尽管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
再者就是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窘。
而当实施第二项和第三项这类规定时,必须要以双方离婚作为前提条件。
所以,在庄严审理彩礼争议案件之际,法院将慎重分析每一个案情,以判定是否已满足这些特定的条件,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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