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在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的钱
时间:2023-10-25 18:29:18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能不能在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的钱

能在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的钱,但要结合实际考虑。

1.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3.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二、离婚的财产分割有哪些

离婚的财产分割主要是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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