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书之后的规定期限之内,如将购房者已选定的房屋再度转售于他人,致使无法按约正式签署合约的状况产生之时,开发商理应向购房者支付双倍定金以作补偿;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取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合法资格证书,抑或是因其本身原因导致双方不能顺利签订正式合同,乃至使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发生时,开发商同样应当向购房者全额归还定金,同时承担购房者可能遭遇的任何经济损失;再次,若仅是由于双方在正式合同及其附属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此种分歧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成功签约的情形下,双方均不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亦需全数退还购房者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要素未做出明确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进而导致双方就此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并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情况出现时,开发商同样须向购房者退还全部定金;最后,若因非人为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的情况,出售方亦必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返还给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