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危害
毛泽东同志在1943年8月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对刑讯逼供作了精辟的论述:“审讯人对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及其他威逼方法;然后被审人随意乱供,诬陷好人;然后审讯人员及负责人不加思索地相信这种绝对不可靠的供词,乱捉、乱打、乱杀。这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针与方法。”从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逼取被审查人员的口供;二是盲目相信逼出来的口供去抓人、关人、判人;三是刑讯逼供完全是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
刑讯逼供是我党、我国肃反、镇反和公安工作的一个“毒瘤”,危害很大。一是容易造成扩大化的错误,放纵坏人,伤害好人。二是容易造成是非不分、真假不分,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错杀无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严重损害和败坏党、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四是破坏了党纪国法,败坏了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歪风。五是不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由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不仅使口供丧失了证据的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使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而翻供,造成案件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后反复退查,无法定罪判处。六是坑害了一批干部,使一些所谓“好心办坏事”的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是反对刑讯逼供的,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我党在肃反斗争中曾经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伤害了一些好同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搞逼、供、信。这条教训使我们党认识到,要防止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就必须坚决反对逼、供、信,而要反对逼供信首先必须禁止肉刑和一切变相肉刑。新中国成立后,在镇反和公安工作中,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对刑讯逼供问题仍十分重视,在许多讲话、文件和批示中,又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1979年7月我国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严禁刑讯逼供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刑法》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刑诉法》则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部也就刑讯逼供问题多次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了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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