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经理。
被答辩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住华容县,身份证号:。
第一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华容县,身份证号:,电话:。
第二被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身份证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仅承担交强险保险理赔责任,不应承担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责任。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纠纷,答辩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依据与第一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参与到本案诉讼,承担的是保险合同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其次,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以明确看出,被答辩人受伤的原因是其搭乘第三被告驾驶的禁止搭载乘客的湘F车与第一被告驾驶的湘H车相撞。同时,第一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是主要责任,第二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深究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第一被告没有从业资格证,技能生疏,以及违法超载所造成,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和免赔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本案即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和免赔率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故答辩人不应承担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责任,只承担交强险保险理赔责任。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损失中部分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1、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
首先,关于户籍性质问题,被答辩人仅提供了一份购房合同,即未提供其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也没提供购买该房的相关发票,乃至一个收据都没有,更别说房管局的产权证明等重要资料。答辩人认为,仅凭一张购房合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不予采信,故被答辩人的户籍性质仍然是农村。
其次,关于计算标准问题,被答辩人仅提供了一个在原味牛肉串店子的工作证明,并未提供劳动合同以及该店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证明,也没有相关银行流水佐证其收入明细,根本无法证实其在该店铺工作的真实性,应不予采信,故被答辩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被答辩人的户籍性质,按照2016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1930元/年)予以计算。
2、关于医疗费的问题: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之约定,对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依据司法实务和被答辩人的用药情况,本案中非医保用药应按医疗费用20%的比例进行核减。
3、关于后期治疗费、康复费、疤痕修复费的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19条之规定,后期治疗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且应当提供正式有效的发票。本案当中,从事故发生至今(2017年4月29日---2018年3月13日),将近一年的时间,即便被答辩人需要后期治疗,也已然发生,但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后续治疗的发票,可见,被答辩人并不必然需要后期治疗。退一步说,即便认定被答辩人需要进行后期治疗,根据被答辩人的伤情来看,被答辩人要求的后期治疗费用明显过高,依法应当予以核减。关于康复费、疤痕修复费也是还没有产生的费用,答辩意见同后期治疗费的一样,也是对其必要性有所怀疑,即便需要康复费、疤痕修复费,也应当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且应当提供正式有效的发票。
4、关于误工费的问题:
首先,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被答辩人仅提供了的在店子的工作证明,未提供该店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证明,也没有相关银行流水相佐证,根本无法证实其在该公司工作的真实性,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居住在城镇或收入来源于城镇,故被答辩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应依据其户籍性质,按2016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34031元/年)进行计算。
其次,关于误工时间问题,被答辩人请求的误工时间过长也不正确,根据被答辩人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时间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出院后不久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做伤残鉴定,而不需要等到近7个月之后才做伤残鉴定。故请求法院依法核减被答辩人的误工时间。
5、关于交通费的问题:
根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之规定,被答辩人未提交正式交通费用票据,故对该部分费用,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护理费的问题:
基于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的工作、收入证明,根据其户籍性质,答辩人认为其护理费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34031元/年)予以计算,而不是居民服务业标准(46458元/年)进行计算。
7、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两位被抚养人的户籍是跟被答辩人在同一个户头,应当参照被答辩人的户籍标准即农村标准计算,请求法院予以核减。
8、关于赡养费的问题:首先,关于(被答辩人之父)的赡养费问题,本案中被答辩人亲自承认其父为退休人员,其退休工资多少有待法庭核实查清,因其父有固定退休工资,故答辩人认为其是否符合赡养费赔偿资格都不一定。其次,根据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并没有显示(被答辩人之父)和(被答辩人之母)现在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故对该项赔偿请求,还请法院查清事实后再做定夺。
9、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被答辩人所受到的伤害,系本案第一和第三被告所致,并不是答辩人所造成的,退一步说,即便由答辩人承担,这个精神抚慰金也应该按照责任比例即三七的责任比例由两个被告共同承担,答辩人只承担第一被告所负责任部分的对应比例。
(三)关于岳阳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我方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被答辩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未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这是第一处程序违法。然后,被答辩人用以鉴定的证据未经质证,不符合鉴定规定,这是第二处程序违法,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所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应不予采纳。此外,被答辩人进行鉴定的时间是2017年11月9日,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可以做伤残鉴定。而回到本案,被答辩人从事故发生之日(2017年4月29日)到申请鉴定之日(2017年11月9日),耗时超半年,被答辩人出院都已经将近5个月,故对鉴定时间持怀疑态度。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其鉴定意见不足采信,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
(四)答辩人已支付给被答辩人医药费一万元,应予以剔除。
(五)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1、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仅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鉴定费用既非机动车保险赔偿项目,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故答辩人无须承担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答辩人仅承担交强险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且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损失应当依法认定,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损失,应予以剔除。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全文3.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