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0:44:36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见附件1),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见附件2),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见附件3)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圳港征收港口建设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作为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有关征收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下属的深圳市港口建设费东部和西部征收站负责,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征费工作。

二、各港口经营人作为代收单位,负责本码头区域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以及专户管理、财务核算方式等征管工作按“交财发〔1993〕456号和交财发〔1993〕5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深圳港的实际情况,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征收采取代收单位通过与其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进行征收,或直接向义务缴费人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具体按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发布的《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见附件4)征收。

五、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代收单位的征缴工作。各代收单位必须积极进行追缴,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费。

六、缴费义务人不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略)

2.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略)

3.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略)

4.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附件4

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2004年9月2日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一、制订征收、结算方式的原则

(一)以贯彻国家港口费收政策,足额征收港口建设费为根本目的。

(二)代征单位委托各港口经营人代收本码头区域的港口建设费,船公司(或船代)作为协征单位,配合征收工作。

(三)港口经营人直接向船公司(或船代)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向义务缴费人即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经营人直接向义务缴费人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港口建设费的结算单据与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性收费单据同步出具。

二、基本征收、结算方式

(一)代收单位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征收、结算

不论进口或出口货物,代收单位在开出经营性计费单据的同时,另开具相应的“港口建设费计费单据”,分别送交船公司(或船代)和代征单位,并可通过银行向船公司(或船代)办理托收承付。若船公司(或船代)未采取银行托收承付方式的,则须于港口建设费计费单开出30日内,付款至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专户。代征单位凭计费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一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代征或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在现行的货运费收票据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

(二)代收单位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结算

代收单位对义务缴费人采取先征收港口建设费,再给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前置收费方式。代收单位须每周向代征单位送交“港口建设费计费单”,代征单位凭此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一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三)各代收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和基本方式,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收结算方式。

三、款项的上缴

按交通部、财政部的规定,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均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收单位都应分别开设“港口建设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各代收单位每月应将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人民币币种)全额上缴代征单位银行专户,交款时间为次月15日前。

四、报表

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定,各代收单位必须确定1名公司领导分管征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港口建设费的计征、核算和缴拨。

(一)月度报送:

1.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

2.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明细);

3.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表。

(二)年度报表须按交通部的规定报送。

五、计征时间的说明

从2004年10月1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计征,不包括10月1日零时前已经装卸的跨期作业的船舶。

名词释义:

1.代征单位: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注:交通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其下属东、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站是具体办理单位)。

2.代收单位:深圳港各港口经营人。

3.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4.船公司:是指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5.船代:是指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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