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自诉案件,其管辖权一般由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侵占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将原本应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毫无合法依据地强行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在经过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后仍然拒不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此类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然而,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适宜的话,也可由该法院行使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还包括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
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如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开始阶段、途中经过的地点、结束阶段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场所;
同时,也包括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继续性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的所有地点。
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涵盖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得的地区、藏匿犯罪所得的地区、转移犯罪所得的地区、使用犯罪所得的地区以及销售犯罪所得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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