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贿赂、贿赂行为的认定是由其性质决定的。贿赂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一万元以上,贿赂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五千元以上。规定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个人贪污金额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介绍贿赂罪与斡旋贿赂罪的区别有哪些
区别这二者的要点在于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利用亲情、友情、工作上的方便等关系,出面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联系,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从而由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人因为出面介绍的缘故,也可能会从请托人那里收受财物。这只能属于介绍贿赂得到的财物,不是受贿的财物。
3、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方面要看与职务有无关联;另一方面要看谁的行为对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起到关键作用。如果行为人仅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因为收受贿赂才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性质。斡旋受贿以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收取财物为要件;介绍贿赂则不以此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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