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时间:2023-05-04 16:41:30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这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给予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或因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退出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退休,对因此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应依法定期给付生活费,使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等规定,有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给予经济补偿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等,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能予以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限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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