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若医方的医务工作者在诊治或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疗技术方面的原因,未能依照当时期所拥有的医疗水准履行恰当且应付的诊疗职务,从而导致病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担起其医疗技术损失责任。
二、以下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境标准:
(一)违反了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各类有关的诊疗操作规范;
(二)医院故意隐瞒或拒绝向患者或监管部门提供与病例纠纷息息相关的病历材料;
(三)丢失、伪造、篡改或非法毁灭病历资料的行为。
三、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我们给出如下三个特例:
(1)当医务工作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力采取合理有效的诊疗措施,尽管未能挽回患者的生命,他们也无需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如果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难以对患者进行妥善治疗;
(3)当患者或其亲友不积极配合医院开展符合医疗规定的诊疗行为,并由于患者及其亲人的错误做法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愈时机,最终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院便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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