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还款债务的财产而受到强制执行的,原因在于其具备特定用途,仅能用于住房方面,不可以随意将其挪作他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持和保障员工购买、建设、翻新以及大修自住住宅等方面的需求,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擅自动用或转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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