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上联系人没有名字有效吗
若某份合意具备了法定生效的要素条件,则可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全方位的防护,同时也能按照合同各方的最初意图表现出相应的法律效应。
首先来说,合同的签署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订约能力。
这里的所谓“订约能力”,实际指的就是参与签订合同的相关主体,是否具备独立行使权利及承担责任的基本资格。
具体地说,民商事合同的签订,是由签订者有意识地去设立、变更甚至结束彼此之间的民事权益和义务,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求每一方都必须有足够的认知与识别力来评判自身的行为,度量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法律结果,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签字用打印名字合规吗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合同会明确约定在当事各方签署或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如果合约中只打印了任何一方的名称而非当事人亲自签名,又或是双方均未按指模确认,那么此份合同仍处未成立状态。
不过,若合同条款中已然列明对方的姓名,虽然并无手签,但是他们已经在适当位置按下指印,那便代表着该份合同已被视为正式成立。
只要该合同并未触犯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效力性规范且不存在争议,那么它就应当得到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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