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佣金的入账流程如下:
1、如果是单位内职工的佣金,可以计入工资,通过工资发放;
2、如果不是单位员工的佣金,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佣金发票,才支付佣金,或者代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佣金发票,不过要扣税款;
3、如果对方没有提供佣金发票,而支付了佣金,那可以凭对方的收款收据做账,不过,该笔佣金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事项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保险营销员及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营改增前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收入额的40%。
2.营改增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举例说明
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500040%=14000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50005.6%=19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营改增后
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5000/(1+3%)=33981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40%=13592.4元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因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下降,因此整体税负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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