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之后的分配问题上会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来说,若夫妻之中有任何一方在婚前就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的话,那么这套房产便应视为这位签署购房合同一方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完全归属其中的一方。
然而,倘若该房产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话,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房产将被看作是二者的共同拥有物,按照双方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
其次,若其中一方在婚前就负担了房屋首付款,同时房产又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同样应该得到重视。
最后,如若双方对于房产的分配达不成共识,那么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判定该房产归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同时就先前共同承担贷款以及该部分财产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赢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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