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抵债资产,在处置以前,处于闲置的部分,暂免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转为自用和出租的部分,依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抵债相关法律规定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2、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3、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减免税审批金融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述资料,经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1、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
2、接受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批准接受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帐凭证;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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