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青人社发〔2012〕5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肢端肥大症、原发性肺动脉高压、BH4缺乏症三种疾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现将上述三个病种准入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入标准
(一)肢端肥大症
1.有明确临床表现,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确诊为肢端肥大症。(必要条件)
2.免疫组化染色:GH(+)。(参考条件)
3.鞍区(垂体)肿物病理诊断:垂体腺瘤。(参考条件)
4.颅脑CT或MRI检查:鞍区(垂体)占位。(参考条件)
5.生化检查: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水平升高,口服葡萄糖耐量GH最低值>1.0ng/ml。(参考条件)
准入条件: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三条。
(二)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包括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家族性肺动脉高压、硬皮病相关肺动脉高压)。(必要条件)
2.右心导管检查:静息状态下,平均肺动脉压≥25mmHg,肺毛细血管楔压≤15mmHg。(参考条件)
3.超声心动图检查:肺动脉收缩压≥40mmHg。(参考条件)
准入条件: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一条。
(三)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缺乏症)
1.有明确临床表现,经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明确诊断为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缺乏症)。(必要条件)
2.BH4负荷试验阳性。(必要条件)
3.尿蝶呤谱分析确诊为BH4缺乏症亚型:PTPS缺乏症、或GTPCH缺乏症、或PCD缺乏症、或SR缺乏症。(参考条件)
4.DHPR酶测定确诊为BH4缺乏症亚型:DHPR缺乏症。(参考条件)
准入条件:必要条件二条+参考条件一条。
二、上述新增病种暂不设门诊特殊疾病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
三、上述新增病种统筹支付范围内费用结算模式为报销结算。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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