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在环境保护领域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了环保失信人的惩戒措施,是第六个联合惩戒备忘录。企业若发生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中规定的行为之一,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在环境保护领域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备忘录”)。这份备忘录是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环保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31个部门共同签署的。
该联合惩戒备忘录是继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工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上市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和责任人之后的第六个联合惩戒备忘录,该联合惩戒备忘录具体规定了对环保失信人的惩戒措施。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或环境管理中发生了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中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环保失信人或遭联合惩戒
近年来,环保失信问题日益突出,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进行惩戒。联合惩戒是指多个部门或机构对环保失信人采取联合行动,共同实施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信用额度、加大执法力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限期治理等。如果企业或个人逾期不改正或再次违反环保法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提高环保工作的效率。同时,联合惩戒也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强社会各方面的诚信意识。
环保失信人或遭联合惩戒,是环保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保护环境,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该备忘录的签署,体现了国家对环保问题的重视,也展示了国家各部门共同推动环保工作的决心。环保失信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环保法规,共同推动环保工作的发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惩戒环保失信人,还能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各方面的诚信意识。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为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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