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传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刘,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
年月至年月在县;1978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81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
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为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
19年月日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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