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贩毒案吗
法院会判贩毒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运用证据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可见究竟定何罪,关键取决于收集的证据。为防止忽视对认定贩毒证据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轻纵罪犯。应收集运用以下证据予以区分:
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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