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认定
时间:2023-03-04 16:21:53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起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

二是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

三是善意保护的效力。它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房屋登记的名字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怎么办

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有公示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确实有误,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将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权属证书并不是权利本身,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只要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则应认定该房屋归实际权利人所有。

二、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什么时候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物权变动,按照法律事实的形态是否是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应当经过交付或登记这一物权变动公示行为而获得物权。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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