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以下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1)普通法院。在作业过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在海运、铁路运输期间产生,一般由普通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如果作业过程中货损或货物灭失发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则根据《海事诉讼程序法》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法院。如果货损或货物灭失发生于铁路企业作业过程中则有可能有铁路法院进行管辖。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在签订经济贸易、海运合同时,在合同中制订的将有关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道,在争议发生前制订,因此,仲裁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海运方面,仲裁条款一般在洽商租约Fixtre时由双方直接或通过代理商定。而在一些著名的标准租约中,都有印备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适当修改。GENCON1994版本第十九条列出3种仲裁条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于1994年推荐了仲裁示范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合同之外,是双方就解决争议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但更多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订立专门的仲裁协议书。在海事涨商方面,有的当事人没人使用标准格式租约,合同又未约定仲裁条款,于是另行单独商定仲裁协议。在侵权案件中,如碰撞案件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制定了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
除上述两种形式,外仲裁协议还可能包括在相互往业的函电中,但由于这类仲裁协议意思表示不是集中地表现在某一条款或协议中,双方常就仲裁条款的效力产生歧义
总之,根据我国法律,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专门仲裁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这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相一致。该公约第二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合同关系,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往来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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