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要求业主支付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的,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意,不构成附属物的装修(即方便拆除)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装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附带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除非另有约定。因此,在租赁期结束时,能否要求房东承担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签订时是否有约定。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约定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你们之间没有协议,所以你们无权要求业主支付任何装修费。房屋租赁期满,装修费可以折为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主张用装修费抵付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没有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家店铺租给彭某一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人行道进行了装修。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约一年。
续租后,彭从2013年5月开始拖欠租金。2014年2月28日合同期满后,彭某仍在该店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之下,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彭某支付租金并腾退该店。
庭审中,彭某承认自己拖欠房租的事实,并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自己在租赁期内花了20多万元装修商铺,并要求用装修费冲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并不认可。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